在離婚官司中如果對雙方的房屋價值有爭議怎麼辦?法院會找評估公司來評估嗎?還是我們自己找評估公司呢?正規的評估公司一般有哪幾家?費用怎麼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 [注: 由兩個以上的構件通過活動聯接以實現規定運動的組合件,是機構學的研究對象。構件是機構中的運動單元。兩個有相對運動的構件間的活動聯接稱為運動副。] 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注: 在某方面有所虧失,而在另方面有所獲得的叫補償。-buchang] ;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注: 拆股-拆股就是將股票進行切割,使股價降低。拆股,又稱“分割”。當一只股票的價格高企,影響股票的交易量影響投資人(尤其是散戶)的購買欲望,交投清淡。] 。
評估機構由法院組織 [注: 組織,從廣義上說,組織是指由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聯系起來的系統。從狹義上說,組織就是指人們為著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如黨團組織、工會組織、企業、軍事組織等等。] 雙方選擇或者搖號確定,評估費根據當地物價局的規定收取,一般不超過房屋價值的1%。 直接出售啦,省得折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