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28日印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計稅依據"第一項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同時,已於2004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對"逾期"作出了統一 [注: 統一[著名品牌],統一[詞語解釋],統一[網絡用語]] 的規定,即: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並入銷售額征稅. 因此,若你公司收取的包裝桶押金是單獨記賬核算,且至2004年7月1日止未超過1年期限的,則不並入銷售額征稅;若至2004年7月1日止已超過1年期限的,則應並入銷售額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28日印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計稅依據"第一項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同時,已於2004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對"逾期"作出了統一的規定,即: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並入銷售額征稅. 因此,若你公司收取的包裝桶押金是單獨記賬核算,且至2004年7月1日止未超過1年期限的,則不並入銷售額征稅;若至2004年7月1日止已超過1年期限的,則應並入銷售額征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