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東簽訂的是半年的租房合同,交了押金和前三個月的房租,現在房東提出4月底搬走,所以只叫我給了兩個月的房租費用。請問,這種情況,他是否應該給我違約金呢? 您好。 你和房東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地,房東應當履行。房東要求你提前搬走,違反了合同雙方的約定。他應當承當違約責任。 但是,你問,房東是否應該給你違約金,這個問題就要看你們的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你們的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那麼對方違約你就不能要求對方給你違約金。
那麼怎樣才能維護你的合法利益呢? 對方違你可以依合同約定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你就不搬,拿出合同來講)、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這種損失包括你提前搬家所要支付的額外的費用,找房子所耗費的財資等)
跟對方協商,在自己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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