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有一位朋友今年3月1號租了個房子,租房合同上面寫著“出租方從07年3月1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07年7月1號收回”但是我朋友由於工作調動在5月4號得去另外地方工作,那麼他就構成了違約,但是合同上面寫著:“承租方(出租方)在沒到期退出或收回房屋,應支付違約金”合同上面關於違約的就這樣一條,而且違約金也沒有說明多少? 那麼我朋友違約提前退房應交付違約金嗎?如果要那麼交多少,或者應承擔沒有責任,請提供具有法律依據的答案,萬分感謝! 根據合同的約定,承租方違約是要交付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一般的違約金是考慮雙方的利益的,是平等的。合同上怎麼規定的就怎麼來。。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和出租方協商以租金來算。有的地方是以你方所交的租房押金來算的。你方違約,出租方就會沒收你的押金,出租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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