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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給辦理房產證買房戶怎樣申請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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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購買商品房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買房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買房戶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購買商品房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買房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損失。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這個將於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釋規定,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買房戶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黃松有同時表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導致買房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應支持買房戶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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