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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戶主爺爺去世,四個兒子,只有一個在拆遷協議上面簽字有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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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違法辦理拆遷許可證,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好多城市都有此現象,例如:
1、上海的周正毅(號稱資產有150個億)的房屋開發也出現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到位和土地問題.
2、嘉禾事件,嘉禾縣珠泉商貿城是一個以商業營業用房為主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現已查明,嘉禾縣在未進行規劃項目定點的情況下,為開發商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先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再補辦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手續;在開發商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在缺乏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證明等要件的情況下,為拆遷人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在沒有按規定程序舉行聽證的情況下,對11戶被拆遷人下達強制拆遷執行書。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委、縣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推進房屋拆遷,去年12月份以來,先後對11名公職人員進行了降職、調離原工作崗位到邊遠鄉鎮工作等錯誤處理,並錯誤拘捕李會明等3人。
被拆遷戶要認真核查5項文件,特別注意土地的取得和是否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專用帳戶。肯定會有所收獲。這樣和拆遷人談判也就游刃有余.在沒有協商好前不能簽任何字,保管好所有的房屋證件,因為這是你的原始股票!
3、抓住要害:“公開”“公平”“公正”********一招致敵。例如,評估單位沒有選擇、評估結果沒有公示、暗箱操作、給某些有背景的被拆遷戶巨額補償費用.............等等。數不勝數,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強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經走人的被拆遷戶補償,按規定,這是必須的!現實中幾乎每戶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補償費(否則,獎金、補助沒有.............等等)。為什麼他們要如此。因為只有不讓被拆遷戶互通信息,才可讓其他人心中無底,無法參照,才可以進一步壓底其他被拆遷戶的補償費。既然你不敢根據國家要求“公開”“公平”“公正”,那麼,咱們就好好聊聊價錢!!!!!不要錢只要房子的人家,要求同一家評估單位對自己的原有住房和給的住房一齊評估。--其中奧妙自己體會。
能挺到第3階段的被拆遷戶都是好樣的,也是團結的關鍵時刻,堅信成功在於最後一分鐘,要相互支持,大家一起撐;要有強遷也一起的信念!!!!此階段對策要點是老生常談;對天鳴冤!
第4階段執行、行政救濟階段
1、現行政策環境下,行政強拆的可能性小了,司法強拆多了。現在行政救濟進入謊謬的司法怪圈,例如,建設局通過單方面的裁決進行拆遷,雙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在三個月內可進行起訴,現實情況是對方當事人(拆遷人)在作出裁決後也對裁決不服進行起訴(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惡人先告狀,一起訴就進入了司法程序,就可強制拆遷,在法院的幫助下甩掉被拆遷戶進行強拆,把被拆遷戶帶入被告缺位的怪圈中。簡直就是豬八戒倒打一耙。強拆目的達到後對方當事人再進行撤訴,這樣就免去了法院的責任。受害人不服你去告吧,拆了就不怕你告了。受害人起訴,法院審理,一審謊唐的判決下來:舉證證實非法頒發拆遷許可證,但拆遷合法性與本案無關,裁決合法,安置合理,維持原裁決。這種情況發生我們怎麼辦?應該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非法頒發拆遷許可證。由於拆遷許可證案件審理結果可能影響拆遷裁決案件的最終勝負,人民法院在審理許可案件時有可能中止裁決案件的審理。事實上按現有法律法規來講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根本領不出一張合法的《拆遷許可證》。其中重要原因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當然領不出合法的《拆遷許可證》。法律規定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但土地證還在老百姓手裡沒有經過注銷和變更土地登記,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進行招、拍、掛,按《土地管理法》規定不能辦理國有土地批准書,也不可能和開發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合同書,這就好比一女不能嫁兩夫。同時《拆遷條例》規定具有拆遷人資格的拆遷人,必須持有國有土地批准文書才能辦理拆遷許可證,一方面國土局不能辦理國有土地批准書,另一方面必須具有國有土地批准書,所以按現有法律法規來講是永遠辦不出一張合法的拆遷許可證,永遠辦不出,辦出來的話全都是不合法的。說得簡單點,假如土地證在老百姓手上,國土局發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給開發商,國土局直接違反《土地管理法》和“一物一權”的民法基本原則;假如國土局沒有發出國有土地批准書,建設局發出拆遷許可證,建設局就違反《拆遷條例》。沒有拆遷的合法性,哪來裁決合法性,更哪來安置合理性!不過到現在還沒有聽到多少拆遷戶贏了官司的!(難啊)
2、君不見哪個城市的拆遷最後不是靠拆遷雙方的談判解決的,經過以上數個回合較量,當釘子戶肯定比聽話搬遷能得到更多的實惠,誰能堅持到最後,誰就獲得勝利。
3、以上如果所有招術不行的話,就只有漫漫上****路了,保管好所有的房屋證件及對方所有違規違法證據(看了這麼多,相信你會找到好多證據...............)記住!要有信心、決心和恆心。勝利終會屬於你!!!!!!此階段對策要點是全家動員,老弱病殘齊上陣。
後記本人從事拆遷工作多年,深知動遷工作其中奧妙,本文目的:為完善我國現行的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做貢獻。畢竟,對中國來說,只有真正依法拆遷了,釘子戶自然就少了,這也是本文的初衷和目的,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其中引用了不少網友觀點,限於知識水平,有些想法難免天真,對法律、法規的認識難免有誤。盡請指正!塗鴉之作,僅著飯後笑料

折遷辦公室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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