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你好! 我與房東簽的合同期限是2007.91——2012.9.1,特別約定這5年房租不變,(因為當時就考慮,害怕老板隨意收回門市。特別約定租期為5年,房東也認可簽了合同的。)租金是1年1付。但其中合同有1條是:在出租期內,如果其他原因,房東提前要收回該門市時,應提前1個月通知我們,否則應賠償我們損失**元。現房東要在2010.9.1強行收回門市,(因為是1年1付2010.9.0就到期)(也就是實際提前4個月通知我們)這樣做,房東是否合法?我們又改怎麼辦呢?問題補充:房東說收回自己用 其實具我們了解他是和另外一個人合伙他只出門市,另外一個人來經營 利潤平分 這個問題我有推薦,是男人的進,好激情,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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