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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時,需各共有人配偶簽字嗎?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某房屋為三人共有,現該房屋出租,簽訂租賃合同時,除需各共有權人簽字外,是否需要各共有權人配偶簽字(假定均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
 
這種情況要根據你們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來確定是否按你所說的處理,合同怎麼約定就該怎麼處理(只要合同內約定了租賃期限和租金標准,房東就沒有權利在這個期間內漲房租,否則,可以要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就不是很好辦了,只能與房東協商處理了,押金是肯定可以退的.賠償就不好說了.
 
金幣先生的回答,你該參考,他的提醒,你必須注意。我在網上詢問並下載了文件,轉給你,僅供參考。
來源:濟南法制辦
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濟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濟政令[2007]22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濟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公安、工商、物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設。安置房屋應當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標准設計和建設,套型設計滿足被拆遷人居住需要。
第七條申請拆遷的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凍結。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凍結通告發布之前書面通知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後,申請拆遷的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使用以及租賃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拆遷的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申請拆遷的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凍結解除公告。
第十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用房證明。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聽證、公示或者座談等方式,聽取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申請拆遷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批准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准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拆遷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五條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分別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未能依照本辦法規定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裁決申請。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遷,也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及相關單位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二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並保證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築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揚塵污染防治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議,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後,金融機構方可撥付。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未出租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未出租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第三十條拆遷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遷未出租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遷未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范圍內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在該區位中的具體位置、建築標准、結構、層次、朝向、成新等因素。
所處區位的范圍以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用地范圍為界。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制定的基本建築設計標准計算普通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潤,並參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范圍內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場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裝修部分的補償標准,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確定。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被拆除房屋為樓房的為15%。拆遷人還應當對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其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補償金額的90%,被拆除房屋為樓房的為85%。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並與拆遷人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屬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准),拆遷人應當按照最低套型面積標准對其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換算成建築面積43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對選擇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准之內的差價由拆遷人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准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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