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哦,我和老公結婚七年了,現在我爸自建了一幢房,還沒辦房產證,因為考慮到以後遺產稅的問題,所以想辦我的名字,(我是獨生女)可又怕以後萬一我和老公離婚,這個房產豈不是也要分他一半,如果直接辦我孩子的名字可以嗎?可我有兩個孩子,一個跟爸姓,一個跟我姓,如果離婚,肯定有一個孩子要跟他的,那房產證上我是寫一個孩子的名字好呢,還是寫兩個孩子的名字。我是想寫兩個孩子的名字,如果這樣,萬一我們離婚了,孩子的父親是不是也一樣可以得到房產呢?期待有關人士的耐心解答,謝謝。 很簡單,名字寫樓主自己名字。再和樓主丈夫用書面方式約定這房子的歸屬。 資料如下: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這樣就不和孩子發生關系,從而沒有樓主丈夫什麼事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