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公積金在財務上按管理費用處理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什麼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⑴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⑵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⑸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⑻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⑼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⑽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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