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局的門面房租給了我的房東,並和房東才簽了一年的合同。而我從房東手上租下了這個房子做理發店,但是由於我和房東之間的親戚關系,我們之間沒有簽合同。現在小區物業說房子要收回不租了,一個月後就要我搬走,並會給我一定的補償。我想知道:一、法律規定承租方有原因要收回房子,應當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出租人?二、我現在的情形應該是承租方違約,那具體的賠償應該包括哪些?如何折算?(物業要我列個清單,看看哪些東西是我帶不走的而且要有收據或發票證明才能賠款,能帶走的設備等都不能算,這樣合理嗎?我當時裝修、買東西的發票或收據都丟失了,那找不到難道就不賠錢了?)請大家給我指導,謝謝 你可以按照房東和供電局簽訂的合同進行相關的賠償,因為你無過錯,他違約在先,賠償事宜要看你的具體損失,也不僅僅依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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