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個房子,付了半年的房租3000以及押金250,但是剛租了不到一個月,房主要把房子賣了,我們合同上有房主要賣房子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可是他最近幾天才通知,我們現在要求賠償能要到多少錢?如果不賠償我們可不可以不搬走? 買賣不破租賃。即便他要賣房子,你們也有優先購買權(同等價格下。) 他不聲不響地把房子賣了,是違約。 第一,可以要求他賠償給你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多交的房租,壓金,另外找房子多花的費用。 第二,你可以不搬走。他說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任何意義。並沒有說房子賣給別人時你必須得搬走,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時他買了,買方也只能等你的租期滿了在收房。這是《合同法》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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