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百科 | 烹飪美食 | 家居裝修 | 購房置業 | 婚嫁 | 家電 | 寵物 | 育兒 | 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 大眾科普 >> 生活 >> 下羅附近求租房子正文

下羅附近求租房子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輿不能進”(《宋史》卷二八七)。

  然而,不向京朝官提供住宅的制度,雖然能節省支出,但工作上的不便仍很多。葉夢得《石林詩話》:“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捨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則省吏遍持於私第呈押。”就是說,有時候他們已下班出省,各自回家了。忽然有緊急公文需要辦理,按制度還得軍政兩府(即宰府、樞密院)的首長連署才能生效,只好由吏員拿著公文一家一家去請各位領導畫押,“既稽緩,又多漏洩”。於是,“元豐初,始建東西府於右掖門之前,每府相對四位,俗謂之八位”。因知從宋神宗元豐時起,兩府首長才有了建在皇城區的官邸。

  不過,能免費住進“兩府八位”的畢竟沒有幾個,中下級官員還得“僦捨而居”。所以,先後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職的江休復曾抱怨說:“望月初請料錢(即月薪),覺日月長;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江鄰幾雜志》),可知房租是按月繳納的,對比收入,“恩格爾系數”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貸志》等載籍裡,還不時見到有關“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的爭論。

  買斷產權,造福員工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碼大多數漢族官員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這樣。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自進士及第後,從翰林修撰累升至禮部尚書,原有的私宅因家貧被父親賣掉了,本人“歷仕通顯,猶僦屋以居”(《元史》卷一八二)。

明代大體因襲其舊,但又有新的動向,就是不少部司自己蓋房或買房。如當時制度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使用若干名皂役做雜務,亦可不用而將皂役的工食銀折算歸己。《玉堂叢語》卷二記,謝铎任南京國子監祭酒時,把這些錢全積攥起來,“買官廨三十余區,居學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國家租借給學官們的住宅一次性買斷,使其所有權關系從國有變為機關所有,專供在本機關任職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錢。仔細推敲起來,用來買斷產權的這些工食銀,原來該按月分給各人的,謝铎的這一做法,從長遠看是為後人辦好事,從眼前看卻是讓現任者吃虧了,因為房子屬機關所有,一旦調任或退休,還得退還。

  相比之下,以禮部右侍郎兼北京國子監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卷一六三稱,林瀚“典國學垂十年,馔銀歲以百數計,悉貯之官,以次營立署捨。師儒免僦居,由(林)瀚始”。就是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為機關蓋住房,為眾人謀福利。

  這兩條資料,還透露出一點信息,就是同樣為兩都的京朝官,若在國立中央大學任職,因別無“外快”收入,經濟上更困難,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的負擔。

  不得帶走

  任何公家用品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家具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家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余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匯報。朱元璋得知後,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典故紀聞》卷四)據此可知,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捨裡一張躺習慣的籐床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匯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反。
 

上一页  [1] [2] 

2009年十大仿古磚 
版權所有 © 大眾科普網(www.g06.net) 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