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借給他人或者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拆改結構、擴建或者裝修承租房屋的;
(四)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房屋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對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協商一致後,方可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受轉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再行轉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