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拍得土地時一般都要替政府建一些公共設施。而建這些設施的費用肯定是要打入商品房成本裡的。請問這些公共設施將來業主有那些權益?如果政府改變公共設施用途作商業開發,業主有權要求一些補償嗎? 你所說的公共設施,應該是學校、醫院、小區道路,甚至派出所、郵電等,其實都是為小區配套服務的。再大一些的,可能還有公園綠地等,也是小區的配套,外面的人難於享受。但其性質是公共設施,不是開發商或業主的物業。
這些是應該政府提供,但有些地方則要求開發商提供,一般政府在制訂出讓價格時會降低一些地價,如果沒有競爭,沒所謂,但如果有競爭,政府讓步的還是會被抬高地價而收回去。
至於公共設施,政府不會隨意改變用途的,如果政府需要修改城市規劃,因為是公共設施,當然不會對小區業主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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