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一年,合同期間房東違約把房出售給新房東,但拒付我們違約金。 合同中有一條款如下: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並積極給乙方調房,否則將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注:甲方並沒有提前10天通知,雖甲方試圖給調房,但是調房失敗,房子不合適。我們不想再租他們的房子了。但是甲方據付違約金,聲稱在我們搬離後只給退房租和押金。 請各位分析一下,我們符合國家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嗎?我們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我們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距正式通知10天)搬走嗎? 租期沒到房子出賣了,這並不影響你的居住,按規定新房東應該允許你住到期滿。如果新主人要收回,你就讓他們買賣雙方自己去協商,你就理直氣壯地住到合同期滿。否則就按合同辦,不然要合約干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