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與2007年11月購買113平方婚房,為二手毛坯房,房款是一次性付清,三證齊全。我們是在2008月10月結婚的,請問根據新婚姻法,這是我老公的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現在我們想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請問要如何處理?去問了我們這裡的便民中心,說是要先做公證算是贈予,交稅後,然後才能加名字,過程復雜,而且稅率是50%,費用有點高,請問,像我們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是不是去做公證說明婚前的這套房子是共同財產,即使在房產證上不添加名字,法律意義也是共有財產呢?謝謝回答! 沒必要去加你的名字了,讓他去做一個公證就可以了,你因該讓他去公證處問問需要如何辦理,帶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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