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結婚有多年,感情不和,她現提出離婚,分割門面房產,但是房子是我家人給我和我哥哥共同繼承(我占百分之四十,是發生在婚後),且房產證上沒有她的名字,請問該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你的描述,房子應該是在你婚後,家裡贈予你個人的,只要在贈予合同明確說明只歸你所有就可以。 但是如果沒有明確出來,則只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享有20%所有權。 這跟房產證是誰的名沒有關系 離婚,就是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所以你那個房子的40%屬於你的,那有20%就屬於她了,你只剩20%。。除非你做過婚前財產公證,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房產的40%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分割。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你和你哥繼承房子時,如果沒有遺囑只歸你和你哥個人所有,這個 40%就是共同財產,她可以分一半。 房證上的名字是你的,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