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 1、武漢出生的,有武漢某醫院開的醫學出生證明,需去河南(男方戶口所在地)上戶口; 2、准生證在江蘇開的(女方的戶口所在地),而且男女雙方結婚後女方戶口沒遷至男方家裡。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監護人到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應持的證件、證明:
(1)嬰兒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已婚但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衛生部、公安部衛婦發【1995】第10號《關於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或出生醫院補辦證明;
(3)計劃生育服務部門簽發的生育服務證;
(4)嬰兒生母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要交驗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
(5)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的特殊規定
(1)民政部門撫養的棄嬰、孤兒,由該單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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