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上班不小心嚴重燙傷。後來我對象要和我離婚。我能不能和她索要精神損失費。她所說的離婚要求不屬實。而且在此期間,作出叫我很傷心的事情,比如,我冒著生命為什麼去她家找她問清楚,她不見我,而且她的加人說的一些很難聽的話,她提出離婚了現在,我也同意離婚,但是我想叫她索賠我精神損失費。能否申請,應該是多少精神損失費 還有我怎麼寫反訴書!應該注意哪幾方面?,麻煩您了 對不起,你不能提出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你述說當中,我看不出你妻子有何觸犯了以上的規定,那麼你們是平等的,不存在過錯方,也就沒有要求精神損失費之說。你們共同的財產應該平均分配。但對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給予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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