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朋友讓我幫問的,情況是這樣的 他們是協議離婚的,結婚前買了套房子,婚後因為種種原因離婚了,男方把房子給女方了(我朋友),關於債務問題我不太清楚,但是房子的產權證是男方的名字,我朋友聽說,離婚後一年內男方有權利要回房子或房子的一半,也就是說他們的協議在一年內是可以更改的,請問是這樣的嗎?還有就是,現在房子產方不配合怎麼辦?必須得起訴嗎?權證的名字是男方的,我朋友想更到自己的名下,如果男方不配合怎麼辦?必須得起訴嗎?如不用起訴還有其他辦法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生效的離婚協議是不存在半年內可更改之說的。除非是有一方有證據認為在簽訂協議時,一方有欺騙或是強制行為,則這方就要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協議無效。現在男方不配合辦房產證過戶,則可起訴他,只有這一個辦法。祝你和朋友快樂! 協議失敗,只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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