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與2010年7月21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孩子歸我撫養,房產歸我所有,但離婚前我們口頭協議說的是我要給他十萬元錢,我也承認,但是他不讓寫在協議書上,現在我們寫個補充協議簽字按手印不公證有效嗎?懇請並感謝專業人士給予解答! 根據合同法、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你和前夫簽訂的原協議及並、將要簽訂的補充協議都是有效的。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但是,你給他十萬元錢的時候,一定要讓他給你打收據,寫明他收到的是什麼錢,多少錢。讓他簽字,最好是按上手印,再寫明收錢的時間。這樣,你拿著協議和他收款的收據,就不怕他再耍賴啦。就是到法庭上,你的協議和收據也都是好使的。祝你幸福快樂! 原協議和補充協議都是有效的,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要求必須進行公證,有協議的法院會優先根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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