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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訂婚”還是“定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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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訂婚主要要干些什麼?有什麼講究?
 
訂婚是規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2001–12–19發布2002–03–31試行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推薦用訂婚,淘汰定婚。並解釋說:
“訂”“定”二字中古時本不同音,演變為同音字後,才在“預先、約定”的義項上通用,形成了一批異形詞。不過近幾十年二字在此共同義項上又發生了細微的分化:“訂”多指事先經過雙方商討的,只是約定,並非確定不變的;“定”側重在確定,不輕易變動。


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的儀式:訂立婚約、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序,不經訂婚的婚姻,不失其婚姻的效力。

我所知道的訂婚可能要涉及到彩禮,男方家庭要給女方家庭好多錢啊蒼天吶感覺像是賣女兒似的。我們這沒有這種彩禮的風俗。
近年來,訂婚後又退婚,閃婚閃離的事件增多,相應的,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增多。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的議程
我國自古崇尚禮儀,傳統婚俗以周禮為依規,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等六禮。
納采:古時婚儀之主,預取女時,以雁為見面禮,使媒人致意於女父,今稱〝提親〞。
問名:男方探問女方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卜吉兆,今稱〝合八字〞
納吉:問名若屬吉兆,則進媒人致薄禮相告,今稱〝小定〞。
納征:此儀節主要是送定金、囍餅及多種飾物、祭品,作為正式下聘訂盟之禮物。今稱〝大定〞。
請期:俗稱「送日頭」,是由男方委請擇日師擇定吉日良時,請媒人征求女家意見,故又稱〝乞日〞。
親迎:婚期確定,新郎乘墨車,迎親隊伍一路爆竹鑼鼓喧天,喜氣洋溢赴女家迎取新娘,拜堂完婚。
由上可見,“六禮”中得前面五禮都是屬於訂婚得范疇。此婚禮流程在我國延續了2000余年。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思想的解放,自由戀愛代替了父母包辦,訂婚儀式已經可有可無,不再是結婚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今天的訂婚儀式可能叫做“雙方家長的正式會晤”更貼切一些。

訂婚沒有法律效力。
 
“訂婚”的寫法規范。
“訂婚”跟“定婚”的意思完全一樣,都是訂立婚約的意思。《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推薦“訂婚”為規范詞形。“訂”有經過商議而立下約定、合同等的意思,因此用“訂”是比較合理的
 
一般都說“訂婚”,意思是訂立婚約,就像簽訂合同一樣。訂婚是社會儀式的一種,是男女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並准備步入結婚階段。中國的訂婚儀式稱為下文定。訂婚不是法定的結婚必經程序,訂婚贈送的禮物通常也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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