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她老公在外與別人生一小孩子,她想將其告重婚,之前都認同那小孩子是他們生的,可在搜證的時候那小孩子的母親就是不承認是她老公的,各位大師能告訴我我朋友該怎麼辦? 其實,這樣做,大人是痛快了,對孩子永遠是個痛,
做親子鑒定也不一定行,未成年人,若是監護人不同意,
沒有特殊情況,法官和警察一般也不會強迫的,
認定重婚要物證也要有人證,比如,他們住在某處,
周圍鄰居都能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的,
而且,要無利害關系的人證,可信度才會高些,
個人覺得,若你們還想生活在一起,
試著原諒他,就不要做傷害任何人的事了,
若是准備分手,那就鬧個魚死網破我也無話可說,
畢竟,那是他造的孽, 法庭應該會處理的啊!做個親子鑒定就什麼都明白了。唉,現在的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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