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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照拍的效果有問題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09年10月我在駐馬店玩美視覺新派婚紗攝影機構拍的婚紗照效果非常不好;要求退款;影樓非常堅決地回復,重新出片,重拍可以退錢不可能,並且態度極其惡劣。由於他們工作的失職造成對我們權利的侵害,我們應該怎麼解決這個事情,難道只能按照他們的要求去解決問題,再沒有其他解決問題的辦法,要是這樣的話,消費者權益怎麼才能得到維護?
 
在消費者維權意識增長的今天,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懲罰性賠償離我們還有多遠?



名詞解釋: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



有一個美國老太太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燙了腿,卻成功告贏了麥當勞,獲得百萬賠償。這個故事,中國人都很熟悉。

那個告贏麥當勞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國有個以她命名的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得獎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9米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motor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120公裡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煮咖啡去了,最後出了大車禍。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制造廠而得到175萬美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制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上帝已經死了

在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實際損失只有2萬美元。陪審團卻判決被告償付高達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依照美國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詐的、故意的、惡意的、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法規,賠償金額可以遠高於受害者的實際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

1999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設計有問題,但為了利潤而不及時修改,造成了6人嚴重燒傷。法庭判決通用汽車公司支付補償性賠償1億美元,懲罰性賠償48億美元。這種懲罰性賠償針對大企業,保護弱勢群體,旨在對侵權者主觀上的惡意和不道德進行嚴懲,以求殺一儆百。

在17至18世紀的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誹謗、誘奸、惡意攻擊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譽損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進入20世紀後,大公司和大企業蓬勃興起,各種瑕疵商品導致的消費者損害案件也頻繁發生。大公司財大氣粗,對於消費者的補償性賠償,很難遏制其為追逐贏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險商品的冒險。於是,懲罰性賠償逐漸適用於產品責任領域,賠償金額也不斷提高。

國內的消費者就沒這麼幸運了。

“齊二假藥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後,中國消費者的無奈無不凸顯在蒼白的法條間,公眾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又一次熱切關注,喚起了人們對十年前一個匪夷所思的筆記本糾紛案的記憶。

1997年8月,王洪購買了恆升筆記本電腦一台,因電腦質量問題與廠商產生糾紛,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覺上當,在網上發了一篇《請看我買恆升上大當的過程》。此文一出,跟帖無數。恆升認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遂發起訴訟。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恆升公司賠款9萬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無力支付賠款,而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拘留。最後還是免費幫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師從多位同情者處籌得9萬元交給法院,這個倒霉的消費者才在“消費者保護日”的前兩天重見天日。

這一判決,在十年前中國互聯網方興未艾之時,引起巨大轟動。新興的網民將判決視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最大挑戰。終審判決當日,恆升的網站被黑客貼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贏了官司,輸了世界”,王洪被拘當日,又一位網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經死了”。

判決作出後一年,恆升就在消費者的視線中消失了。贏了官司的恆升,市場卻給了它最嚴厲的懲罰。



舶來的懲罰性賠償

十年過去,對於中國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懲罰性賠償仍然是個陌生無力的詞匯,人們對於賠償更為通俗的理解是賠多賠少的問題。

我國法律中一直未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才正式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該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借鑒了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法律中惟一的一條懲罰性條款。

而關於欺詐行為的認定,人們看法不一。

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欺詐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卻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上,有法學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是英美國家的典型做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觀念不相符,我國不必效尤。”

正因為如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中國舉步維艱。



罰金與隔靴搔癢

回望中國,期待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審判的呼聲,早已高過對其道德審判。

但當消費者認為消法中規定的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而希望獲得更多的賠償時,不得不選擇漫長而高成本的訴訟維權之路,正因為如此,許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部分企業也繼續铤而走險。

然而,最近有一個消息足夠讓消費者振奮。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已經引入了對質量缺陷食品進行“十倍價款賠償”的法條。相對於消法中的兩倍返還,這顯然又進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才更有利於這一制度的實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國學者目前已起草了兩個版本的《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其中都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版本一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義財產的,法院得在賠償損害之外判決加害人支付不超過賠償金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版本二規定:因生產者、銷售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給予雙倍價金的賠償。

然而,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條件和懲罰額度上與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癢。

為什麼近年來,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層出不窮,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賠償機制上的震懾力不足。消費者和受害人的維權成本很高,司法實踐中一般只判決賠償實際損失,不考慮受害者耗費的時間、精力等成本。由於缺乏懲罰性賠償,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很低,補償性賠償的標准遠遠不足以抵御其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問題的產品的貪婪。

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才能保護守法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只有對訴訟的恐懼才能令制造商們重視產品質量,更不會為小利而冒大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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