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是幫朋友一個忙,沒有簽訂工程裝修合同就進場開工了,後來甲方又一再推拖合同就沒有補簽。現在已經完工一年多了,工程款還有三分之一未結清。我公司報給甲方的結算表與甲方自己找的一家審計單位審核的結算金額差異很大,甲方以此為由拒付我公司的工程款。 現在我沒有合同,只有工程報價表、結算表和完工驗收單,甲方有權利以他們審核的金額作為支付我公司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嗎?我能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工程款嗎?如果申請仲裁,我需要做些什麼? 甲供材料的收費方法是先取費後退款,如100萬元工程直接費其中甲供材料20萬元,稅費按直接費的10計算,按[20-20×0.028×60%]方式計算,退還材料款,即:100×(1+10%)-[20-20×0.028×60%]; 甲方分包:原則上沒有總包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分包,征得總包方同意後甲方可實施分包,但必須納入總包的管理,包括該項目的資金管理(分包方的資金流向必須通過總包方),總包方可向分包方收取3%總包配合服務費和3~5%的總包管理費(在甲方向分包方支付專項款時扣除),同時總包要負責分包方的相關質量、進度、資料等內容的管理,對於采保費(20×0.028×60%)不再計取。 按照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施工企業的工程結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計算。實踐中,采用了形象進度法,即工程項目部每月末向企業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施工形象進度估算本月實際完成的施工產值,工程管理部門經過審核後提供給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據以確認工程結算收入。由於我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不健全,建築市場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致使業主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成了習以為常的現象。另外,由於工程價款結算工作時間上的客觀滯後,往往產值上報了,資金卻遲遲不到位,這就產生了以下問題:①工程項目部會出於各種目的故意多報或少報工作量:與業主結賬時,為了多收工程款,則多報工作量;向施工企業管理部門上報時,想方設法少報工作量,以達到延遲交納管理費和稅金的目的。②由於工程款的收取滯後於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產生了會計上計提了營業稅及其附加,對稅金入庫卻沒有資金來源,只能靠施企業來墊付稅金的結果,加重了工程項目部和企業的稅負。筆者認為,可從改進施工企業工程結算賬務處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為企業管理服務。
1.統一工程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收入統計確認口徑,一律以監理公司審定的工作量作為統計工作量和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標准。施工項目部按照形象進度計算出來的實際已完工工程量,須經過現場監理公司的審核後報業主進行審定。會計實務上可以統一把工程監理公司審簽的工作量作為實際已完工程量上報施工企業和財務部門。財務部門以此作為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標准,以便統一企業各部門及對外界的數據報告口徑。
2.由於收入確認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稅金的計提可參照所得稅時間性差異,引入“遞延稅款”核算辦法。雖然按上述辦法采用監理公司審簽的工程量作為收入的確認標准統一了數據的計量口徑,但仍然存在價款收取滯後於收入確認的問題,從而造成應交稅金入庫困難和資金缺口嚴重。為了保證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遞延稅款”科目的引入將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具體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據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統計部門)上報的已完工程量確認工程結算收入,同時計提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然後按照實際收到的工程款計算確認應上交的各種稅金,記入“應交稅金”科目。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應交稅金”科目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稅款”科目,待以後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轉回並上繳入庫。“應交稅金”科目中計提的各種稅金確保按期納稅申報並入庫。具體的會計處理為:①月末確認收入時,借:應收賬款;貸:工程結算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②計提稅金時,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或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遞延稅款。③稅金入庫時,借:應交稅金;貸:銀行存款。④以後收到拖欠工程款時,借:遞延稅款;貸:應交稅金。⑤稅款再次入庫時,借:應交稅金;貸:銀行存款。
采用這種辦法進行會計處理,待工程項目完工結算後,根據“遞延稅款”科目中的金額可以計算出業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額,便於和“應收賬款”科目核對。等到工程價款結清後,“應交稅金”科目金額和“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科目金額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實際已完工作量計算的,符合會計制度關於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規定。 傳播法律理念,提供法律服務,法律咨詢請登錄 www.lvshi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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