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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裝修時間是多少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國家規定的裝修時間是多少
 
應該是裝修的噪音吧

沒聲音的粉刷有人限制麼?

18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節假日,

這段時間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養老,醫療,工傷.

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年第259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具有本市或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簡稱: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埠農民工應當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招用本市農民工應當到勞動力輸出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招聘備案手續,並填寫《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同時,用人單位應自招用農民工之月起,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已經辦理了招用農民工手續,而尚未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應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為本單位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手續,並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新成立及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到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為城鎮職工、農民工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明書(副本)或機關行政介紹信;
(三)上報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表》(年報104表);
(四)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使用農民工的證明;
(五)用人單位使用外埠農民工,要提供《就業證》;
(六)《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第五條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的19%,按招用的農民工人數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2001年按7%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個人繳費的比例,今後隨著企業職工繳費比例進行統一調整,最終達到8%。
第六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結算方式委托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扣繳。
第七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應按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進行。但對使用農民工較少或使用農民工相對穩定,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不方便的用人單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簽定協議後,可以選擇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九條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存儲額,按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計息辦法執行。
第十條農民工個人帳戶存儲額,只有在本人達到養老年齡時,才能支取。農民工在達到國家規定養老年齡前死亡,其個人帳戶存儲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第十一條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新就業的,可以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轉其繳費記錄。接續時,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跨統籌區域就業的,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回農村的,可以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將其個人帳戶封存,作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待在本市重新就業後,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並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納養老保險費憑證辦理轉移、接續、清算、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等手續。
第十二條農民工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暫按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處理,其待遇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個人帳戶存儲額及利息一次性全額支付給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滿12個月(第1個繳費年度),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以後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滿12個月計),以此為基數,增發0.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並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計算公式見附件二)。
第十三條本市籍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按本辦法第十一條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封存個人帳戶,待重新在本市就業後,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原已參加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的,也可將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和按規定核算的待遇轉移到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沒有參加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可在其戶口所在地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新建個人帳戶,同時將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和按規定核算的待遇轉移到其新建個人帳戶中,並按本市農村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不為其辦理審批、錄用手續,不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中有關養老保險的內容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在國家有關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政策出台後,本辦法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第二部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算公式
累計繳費是整年度(滿12個月)的待遇計算公式為:
∑an×(1÷x)×∑bx
其中:a1=1,a2=1.1,a3=1.2……an=1+(n-1)×0.1
∑an=n×(a1+an)÷2
最後一年累計繳費出現不滿一年情況的,這部分待遇計算公式為:
繳費相應年度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12×繳費月數
n為其累計繳費年限(滿12個月);an為第n年的待遇計算系數;∑an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計待遇計算系數之和;x為相應繳費年度之和;bx為今後第x年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bx為從繳費第一年至今後第x年相對應的全市職工最低工資之和。

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外地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醫療保險問題,根據《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和《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及《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2001年第68號令,2003年第141號令修改,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外地農民工。本辦法所稱外地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外省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並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地農民工,應當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四條外地農民工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外地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2%的比例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1.8%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2%劃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按本辦法繳費,外地農民工不建個人帳戶,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
第五條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外埠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在一個結算期內的,按照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外地農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外地農民工支付20%;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外地農民工支付15%;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外地農民工支付10%;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外地農民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2%,外地農民工支付18%;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外地農民工支付13%;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外地農民工支付8%;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外地農民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外地農民工支付15%;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外地農民工支付10%;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外地農民工支付5%;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外地農民工支付3%。
(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為1300元,一個年度內第二個及以後每個結算期起付標准為650元。
(五)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年度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5萬元。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醫療費用,且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第九條一次住院治療不超過90天的為一個醫療費用結算期;超過90天的,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後的時間視為第二次住院,超過180天的視為第三次住院,超過270天的視為第四次住院。第二個結算期及以後的每個結算期的費用,與前幾個結算期的費用,不連續累加計算。
第十條外地農民工就醫,可以選擇四家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另外還可以直接到本市定點中醫醫療機構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外地農民工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住院醫療費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其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自付和自費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外地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以及沒有按時足額繳費,外地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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