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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對於不文明養犬者有什麼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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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廣州對於不文明養犬者有什麼處罰措施?
 
廣州市公安局昨天通報,警方從11月中旬起至年底,聯合城管、農業、工商等職能部門,在廣州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整治違法不文明養犬行為專項行動。

本次行動重點整治養犬不免疫、嚴格管理區內養犬不登記、養犬噪音擾民、違法攜犬外出(如不牽犬繩、不避讓行人、縱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一戶多犬和飼養、銷售危險犬等六種違法不文明行為。

市民聲音:

動不動帶回派出所並不妥當

警方提醒:尚未進行養犬登記的犬主,應盡快主動到養犬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公安機關對市民舉報和行動中發現的養犬不登記行為,將一律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責令養犬人立即辦理登記,並處2000元罰款;已辦理登記的,攜犬外出時應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繩牽領,合理避讓行人,及時清理犬只便溺。

警方昨天還稱,公安機關對市民舉報和行動中發現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將一律帶回公安派出所進行問話,並根據《條例》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同時禁止虐待、遺棄犬只行為,對因故需要放棄飼養犬只的,應將犬只交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嚴禁隨意遺棄。

記者就上述條例采訪多名市民,大家都表示有爭議。家住海珠區濱江東路的趙小姐說,不文明養犬行為很多,觸犯了每一項都要被帶回派出所的話,既浪費公共資源,也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比如我牽著狗,一沒留意狗繩脫手了,也是不文明行為。但這種行為提醒一下就可以馬上糾正,難道都要被帶回派出所?”

警方提示:

不要讓未成年人單獨牽狗外出

警方提示,帶犬只外出活動時,為犬只佩戴犬牌,自覺做到牽犬繩、為犬只戴上口罩,及時清理犬只的糞便;不要讓未成年人單獨牽犬只外出。

如果發生犬只傷害他人的情況,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廣州市民發現有違法不文明養犬行為的,可隨時撥打“110”或向屬地公安派出所舉報。

清查危險犬只不存在過渡期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於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警方在實施之日表示,將通過加強日常巡查和接受市民舉報等方式,收集掌握超數量養犬和飼養危險犬的信息,及時組織查處,對於查證屬實的,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我們會組織有關部門來清查,沒有過渡期。”

《條例》實施至今4個月,目前廣州狗證登記、審理和發放情況和具體數據,廣州市公安局尚未有明確介紹。市民期盼羊城新狗規盡快落到實處。

犬只咬傷人要判“坐監”三年

按照《條例》,如果養的狗咬傷了人,那麼會被“拘留三年”。新規規定,犬只一旦傷人,將由公安機關載入它的電子檔案。24小時內,主人需將其送到犬只留驗場所。之後的三年,此狗將只能被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即便是去免疫、登記、診療,攜帶外出時,也要裝入犬籠中。

家住南國奧林匹克花園的市民劉群說,番禺的大型社區應該盡快被設定為養犬嚴管區,小孩子太多了,被咬傷,或者被嚇到,後果不堪設想。

狗去世僅一處可處理,太少!

新條例要求,不隨意丟棄犬只和拋棄犬只屍體。但目前廣州僅有一個場所可以處理,即位於荔灣區芳村大道西塞壩路的廣州市衛生處理廠。

市民劉伯說,自己住在員村,萬一犬只去世,要坐兩個小時公交車到處理場所,到了後如果關門又怎麼辦?他說,環衛部門在社區都有分支機構,為什麼不能就近送到社區呢?所以死亡的犬都要自己帶到芳村,極其不方便,也不衛生
 
《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已經1999年8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范交通管理處罰行為,根據本市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轄區范圍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適用本規定實施處罰;本規定未列舉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本規定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罰款處罰實行票款分離制度。
第五條執勤交通警察必須嚴格執法,文明執勤,著裝整齊,舉止端莊。
第六條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配合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建立嚴格的監督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
(二)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三)機動車停車距車行道右邊超出0.3米、公交車超出0.5米的。
(四)在劃有交通標線的道路上,允許乘車人從機動車左車門上下的。
(五)在前方無障礙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故意在道路上慢駛、停駛影響交通的。
(六)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側坐的。
(七)駕駛車輛和乘坐車輛前排座位不系安全帶的。
(八)公交車輛不按指定范圍停車上下客的。
(九)車輛發生故障,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十一)駕駛車輛在行駛中沒有關好車門或車未停穩開車門的。
(十二)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仍繼續駕駛車輛的。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兩輪摩托車超載乘坐人或載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二)駕駛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三)在車行道不按規定停車或在人行道停車的。
(四)駕駛車輛在車行道左右穿插行駛的。
(五)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六)跨越道路中心實線行駛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八)違反路口交通信號通行的。
(九)不按規定安裝或者遮擋車輛號牌的。
(十)駕駛未經年度檢驗的車輛的。
(十一)學習駕駛員單獨駕駛車輛的。
(十二)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十三)逆向行駛的。
(十四)駕駛車身破損、燈光殘缺不全等車況不好、車容不整的車輛的。
(十五)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專用車的。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專用車的,可以暫扣或沒收車輛。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罰款:
(一)客運汽車載人超過規定人數,貨車違反載人、載貨規定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駕駛車輛的。
(四)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五)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的。
(六)駕駛證正副證被扣,超過暫扣憑證有效期限駕車的。
(七)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暫扣憑證或者使用偽造、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暫扣憑證的。
(八)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九)駕駛無牌證車輛的。
(十)駕駛非本市市區號牌兩輪摩托車不按規定時間、范圍行駛的。
第十一條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經營洗車、修車業務或擅自作停車場的,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助力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的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元當場罰款:
(一)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二)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車輛的。
(三)闖紅燈的。
(四)駕駛無證、無牌車輛的。
(五)與機動車搶道行駛的。
(六)逆向行駛的。
駕駛無證、無牌車輛的,可滯留車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可以暫扣或沒收車輛。
第十三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元當場罰款:
(一)翻越、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二)在建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路段,不走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橫過道路的。
(三)在設有人行橫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橫道或不遵守信號燈的。
(四)在機動車道行走的。
第十四條縣級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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