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益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利於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到金融機構存取款時,可按照本人的意願,選擇自己認可的記名標識。從表面關系上看,由於這種標識只有存款人自己掌握,所以,它能夠發揮保障存款安全的作用。但實際上,由於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不具有對應的身份證件,所以,一旦發生存單遺失(如丟失、被盜等),存款人就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存款實名制條件下,由於在存款時,存款人填寫的是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並填入自己認可的密碼),所以,即便存單遺失(或密碼忘記),存款人也可以憑借其有效身份證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人的父親因偶然事故去世,他拿著父親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由於不知其父親存款時用的假名,銀行也無法認證這筆款屬於誰的,結果化了幾年的功夫,仍未能取到這筆款。如果當初存款時,他父親用的是實名,則可直接用其父親的身份證件,取回這筆款(即便不知密碼)。
第二,有利於提高存款人的信用。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由於存款人可隨意選擇記名,所以,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常常難以發揮其信用功能。例如,某人突發疾病或偶遇事故,送到醫院搶救。一些醫院從其利益角度考慮,可能要求先交付預定金再治療,而病人(或其家屬)身邊沒有足夠的現金,由此,引發雙方的爭執,延誤治療。如果實行的實名制,則存款人的存款記名與其身份號碼相對應,身份證件有著較強的信用功能,醫院就可以先醫治後收費。此外,在個人的住宅信貸、教育信貸、汽車信貸及其他消費信貸等方面,現存的一些“苛刻”條件,也將發生明顯變化。原因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必過於擔心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無需用各種“苛刻”條件來保障貸款本息的回收。
第三,有利於推進個人金融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個人購買各種商品的基本方式,仍以現金支付為主,個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很不發達。存款記名制,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改行存款實名制,則隨著個人支票、信用卡等的發展,這一方面****銀行將大大減少現鈔的印制數量,各金融機構和商家將大大減少點數現鈔和保管現鈔方面的人力、物力,由此,流通貨幣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居民在購買大件商品、外出旅游及其他活動時,不必攜帶大量現鈔,由此,資金以及人身的安全性將大大提高,同時,還有利於防范假幣流通、現鈔的病菌污染等等。
第四,有利於完善稅收體系。對個人收入和財產征稅,是縮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進公平的重要機制。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與應征收的數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收入缺乏相對集中的帳戶,難以統計和征稅。如若實行實名制,則每個人的身份號碼僅有一個,在此名下的存款易於統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就有了較為可靠的依據,從而,相對容易。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征收遺產稅勢在必行。在記名制條件下,“存款”項的遺產稅難以征收,但若實行實名制,則易於征收。
第五,有利於廉政建設,防范腐敗。一般來說,每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與其存款有著一定的內在關聯度。一個月收入2000元的個人,其每年存款新增量幾乎不可能達到20000元。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存款新增量難以統計監督,由此,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行實名制條件下,一個人的資金雖可存入多個金融機構,但僅有一個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比較容易查詢和統計,由此,給那些試圖收受賄賂或得不義之財的人,以一個客觀的約束,即不義之財難以隱匿,從而,使人們將爭取個人收入增加的希望寄托於合法行為和合法渠道。
最後,實行存款實名制,對於完善法治,增強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能力、降低監管成本,規范居民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等等,也有諸多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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