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先調解你們不離婚,如果非離婚,就設計到孩子的撫養權利,曾經深刻研究過一部分關於孩子的判決理念,好多條文都涉及到原則問題,既是“原則”就不是很明確,有很多種解釋,關鍵看當事法官支持那種那條理由作為宣判的依據?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比較適合你的部分信息,自己對號入座.至於你遇上哪個法官,支持那種宣判理由,那不是我們能在這裡可討論的了。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在這裡大體介紹一下: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三、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有無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圍繞問題的始終就是為了孩子,對麼.解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還是先征求孩子母親的想法和她的要求吧.協議離婚總比告上法院好些吧.實在不行,盡自己的最大能力去求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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