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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適用房新樓盤都有哪些?還有重慶認購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什麼?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如題
還有認購經濟適用房可以按揭嗎?銀行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利息是否便宜些?
 
聽說是建在茶園,海棠溪以及彈子石等片區.
如果要購買的話,必須滿足在南岸區連續工作二年或斷斷續續工作五年以上者,而且還有一些相關的政策法規限制!
相關政策參考:
一是加強申購人監督管理。嚴格審查申購人條件,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價格差。二是加強審查單位和部門監督管理。嚴格監督購買程序各個環節,對有關單位為申購人出具假證明的,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的責任。三是加強建設單位監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補足價差,並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處罰。四是加強權屬辦理登記監督管理。申購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五是加強售後監督管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自購買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設處稱,按《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規定,我市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嚴格限制在四類家庭和個人:無房或現人均住房建面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的;人均年收入未達到上述標准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今年以來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投資、建設情況

今年1~9月,全市共竣工經濟適用住房逾66萬平方米,完成投資近23億元,前3季度共推出13個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共有經濟適用住房7150套。

二、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套型建築面積調整情況

自國發[2007]24號文件下發之日起,新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必須為平層,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戶均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單戶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

(二)供應對象認定標准及申請、審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1、供應對象認定標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准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

(3)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2、申請、審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已於2007年9月底在重慶市主要媒體和“重慶建設”網站公布,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購人應先到擬購的已批准銷售(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持申購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提出申請。

(2)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購人;符合條件的,在申購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住所地或申購人現居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准予購買,核發給申購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准購資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區縣(自治縣)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查出投訴情況屬實,申購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並告知申購人。

(3)申購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

我市已明確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要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房人也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辦理完全產權。

(四)“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

2007年1月,市規劃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鎮家庭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編制了重慶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年),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分別由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為180萬平方米。

(五)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

我市已明確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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