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經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出售,並且房屋已經過戶,購買人是否擁有房屋所有權? 若房屋已經過戶,購買者只要主張不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購買者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購買者應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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