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買的一套二手房帶所有家具,當時就付了全款,但是因為賣方新房未裝修完,所以協商可以12月底交房,(相當於租賃了)但是僅半月,賣方反悔說這樣家具也要搬,那樣也要搬,要不然就不賣了。(買時,賣方說自己很耿直,不會搬協商的任何家具走,側面了解也說他耿直,所以未注明有些什麼家具)有購房協議,我如果答應他不買了,可以要求賠償嗎 兩害相遇取其輕,你可以自己看看,你的房買得是不是價格很劃算,如果是這樣的話,業主搬走部分家私的動機是什麼?要你不買了,另外賣給出價高的?還是其他目的 家私的清單沒有列入買賣協議裡,你就很難說清楚屋裡的家私是一起賣給你了,單靠君子協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就現在的情況,你要是說你不買了,賣家有可能要求你賠償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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