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離婚,乙第一次起訴離婚後, 1)乙撤訴後,乙再次起訴離婚。 2)甲乙調解和好後,乙再次起訴離婚。 3)甲沒有參加調解,乙再次起訴離婚。 4)乙沒有參加調解,乙再次起訴離婚。 5)乙撤訴後,甲再次起訴離婚。 6)甲乙調解和好後,甲再次起訴離婚。 7)甲沒有參加調解,甲再次起訴離婚。 8)乙沒有參加調解,甲再次起訴離婚。
第二種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你應當到明年2月以後才能起訴離婚。 嚴格來說本題沒有答案,因為沒有明確兩次間隔時間,原告應當超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的屬於二次起訴,當然不包括被告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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