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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印章象蓋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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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印章象蓋的一樣,如何制作?
 
發票上面蓋的不是公章,發票上面只能蓋發票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而且發票專用章要加稅務號碼,號碼是15位數字,印章大小弧度字體都是有講究的,ahref="xn--4gqza7f6qh0bkq601eypo7lel81i8ni555a.ps"
不是說你隨便搞一個就行了.ps/a
要能做出逼真的發票專用章我姓名倒著寫.
補充:收據上可以蓋四種章,一種是公章(這種蓋的人比較少),一種為財務專用章(一般的蓋這個的也很少)三是蓋收款專用章.大多為橢圓形的,店名加收款專用章字樣,也有長方形的.第四種類似業務章,上面刻有店或者公司名稱,地址,電話,電腦城收據多用此種印章.
 
法庭調解是不是是不是當庭在調解協議筆錄及送達回證上簽字?

:法庭調解一般都會當庭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字的,也可以當庭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但是,也並不必然一定要當庭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我來從實務的角度給樓主說清楚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中,法庭對審理的案件都會主持調解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庭會記錄在案,不再調解(當然法庭認為如果確有必要會動員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會制作一個調解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然後,法庭會制作一個正式的《民事調解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雙方當事人簽收後,調解書即行生效。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之前反悔,調解書即不產生效力。所以,現在許多案件的承辦法官在調解達成協議之後,會當時即讓當事人稍侯,而和書記員徑去制作正式的《民事調解書》,然後當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讓當事人當庭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樣,調解書就即時生效了。從而既提高了辦事效率,也避免了法庭的調解成果付諸東流。
當然,法庭在庭審後再制作調解書另行送達也是合法的。不過,如果當事人在送達前反悔,法院就必須重新調解或依法判決了。

至於樓主補充提問的情形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種調解的結果並不一定制作調解書。即使制訂了也不允許反悔,因為雙方已經約定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

附 有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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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er="0"o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0.35)this.width=screen.width*0.40"></a>“法庭調解是不是是不是當庭在調解協議筆錄及送達回證上簽字?”
你這話讓你費解,只能猜測著回答,難。
因為調解協議、筆錄、送達回證是三個不同的法律文書——
沒有“回證”這詞,應該是送達回執。即法院決定受理原告的起訴後,向原被告雙方送達回執。這是要簽字的。但這是由法院派員上門送達到場簽字,不是在法院的“當庭”。並且,被送達人不簽字不會影響送達生效。
調解協議可能在開庭前,也可能在開庭中達成,這是必須簽字的,不簽字則視為不同意調解,該調解協議無效。但庭前調解不能說是“當庭”啊。
筆錄如果是指庭審筆錄,則是必須當庭簽字的。可以。
一些法院已經嘗試著成立便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事實情楚、爭議不大的婚姻、小額債務、賠償、合同糾紛案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的其他各類民事、經濟案件,其中大部分是離婚案件。對當事人同時到庭,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包括其他一些簡單案件),只要雙方已經協議好了,或者爭議不大的,依法采取簡單、快捷的審理方式,做到:當日立案、當日開庭、當日審理、當日解決。
因此,對經過簡單庭審,當事雙方對爭議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當即結案(當庭制作正式的“民事調解書”)的案件,是可以做到同時在“談話筆錄”、“民事調解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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