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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物,哪個網站的安全度較好?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時間的限制;

第二,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第三,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

第三,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第四,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綜上可以看出,網上購物突破了傳統商務的障礙,無論對消費者、企業還是市場都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新經濟時期無疑是達到“多贏”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國現階段網上購物存在的八大問題



我們在看到網上購物優點的同時更要認清它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便盡早地找到解決方案以促進網上購物的良性發展。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狀況的評價是“痛並快樂著”,而這其中痛的指數要高於快樂指數。



記得“網絡法”的課上老師曾放過一個《經濟與法》欄目中報道的有關網上購物的案子,講述了某男幾次網上購物的經歷,結果是多數時候都不滿意,比如一次他買到的光盤與宣傳不符,而且還是質量很差的盜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錢淘到的書居然沒有標價,而且書上清楚地印著“贈品”兩字,他深感受騙,認為即使出得價錢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別的商品的贈品即非賣品濫竽充數的話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怒之下,他將網站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沒有律師願意為他代理,因為訴訟標的太低了。是啊,這一元錢的官司表面上看實在是沒什麼爭訟的必要,可是從“一粒沙裡看世界”,從“一朵花裡看天堂”的邏輯中推理便可得從“一元錢裡看誠信”。當然,網上誠信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基於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網上交易的誠信機制。



像上面這種通過網上購物令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表明現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其利益並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作為弱者一方,消費者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系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范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長又復雜甚至危害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有時為逃避責任還會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語言,一旦出了問題會以此為自己辯解。消費者有時為了圖省事不會仔細閱讀每一條款,有時就算讀了也很有可能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之處,有時即便發現有什麼可疑的地方但為了及時買到所需商品也無所顧忌,因此,有時一個“我同意”的點擊會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後一系列的麻煩。



四、交貨延遲。付款後不能按期收到貨物的事屢見不鮮,有時付款後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也會出現。



五、退貨困難。《消法》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可是網上購得的貨物想要退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經營者往往找種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在退貨范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看也根本無法退換。拿“樂友”購物網站為例,在它的質量保證及退換貨規定中有這樣的條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資料不全、贈品不齊全的不能退貨”。對以上這條我提出質疑:按照加著重號部分文字的表面意義我可以理解為,只要拆開包裝就不能夠退換,因為只要拆開就一定會破壞包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這條規定,消費者合理退貨的權利便形同虛設了。



六、網上欺詐與虛假廣告。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它們往往打著“跳樓價”“超值大獎等你拿”一類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借機侵犯消費者的權益而為自己牟利。



七、無人問津的售後服務。許多網民表示,網上購物的售後服務較差,有時商品出了問題經營者能推則推,就算有售後服務也只是表面應付一下,許多問題根本得不到實質解決。



八、處於危機中的隱私權。這個問題是現在大家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挑戰網絡安全的主要大敵。從事市場信息業務的美國tns和隱私保護團體truste日前指出,由於擔心個人信息被盜和洩露隱私,可能有多達58%的美國消費者在假期旺季減少在網上購物,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去年的49%。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認,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於危機之中。還以本文中的網上購物為例,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此外,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被篡改、被盜也是常有的事。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肯定會制約未來網上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三)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借鑒以及對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幾點建議。



從上述內容我們看到網上購物在現在來說確確實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如何做到趨利避害呢?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費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識,購物時應選擇那些知名網站,購物前應該仔細閱讀購物條款,對購物憑證應妥善保留等等;商家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己的誠信指數;政府則可以借鑒傳統消費市場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經驗,設立“網絡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對網上購物實行統一監管;整個國際社會應該通力合作,及時制定各種雙多邊協議、國際公約等手段,為國內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供更多的國際支持。但是在我看來,在所有確保我國網上購物順利發展的相關舉措中,盡快建立完備的網上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應屬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將網上購物中出現的一些新法律問題、新法律關系及時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有效地調整在網上購物中產生的一切行為,才能使廣大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時從根本上保證網上購物的長遠發展。



在這裡,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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