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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物,哪個網站的安全度較好?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制品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制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絡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絡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征,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絡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絡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絡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裡涉及到網絡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絡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結語**



總之我們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為我國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提供放心的購物環境,創造良好的消費體驗!



網上購物的好處網上購物跨越了時空的限制,給商業流通領域帶來了非同尋常的變革。網上購物的真正受益者是消費者。網上購物的感覺好極了,你什麼都不用煩,敲幾個鍵確認一下,很快就會送貨上門,小到一付眼鏡,大到一台洗衣機。另外還有兩個好處,一是開闊了視野,可以貨比三家。逛商店只能一個一個地逛,你即使拿出一天的時間也只能跑自己附近的幾個店。而在互聯網上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你調出一類商品,就可以浏覽成百上千個網上商店的商品。二是價格便宜,因為網上商店把商家與消費者直接溝通起來,省去了中間環節,也省去了商場和銷售人員的費用。

<fontcolor=#0556a3>參考文獻:</font>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3718

 
網上購物的優點及現狀分析



“網上購物”,這個逐漸流行於二十世紀的購物方式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論是腰纏萬貫的大富翁、時尚的白領麗人還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這其中有的也許僅僅想擁有這種體驗的感覺,有的可能將此作為一種“知識人士”的標志,有的則可能已將網上購物作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取代了傳統上街購物的方式。



究竟何為網上購物呢?



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把傳統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專業地講,它是交易雙方從洽談、簽約以及貸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通過internet、web和購物界面技術化的btoc模式一並完成的一種新型購物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將此視為一個面向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統的虛擬商場。但在我看來,這個電子商場並非虛擬,因為購物的每一個步驟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很真實,與傳統購物模式的唯一區別僅在於少了言語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單與確認過程。一般來說網上物品的經營大致可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電子商店,即提供網上購物或網上服務的營業者,通過自己的網站,直接對網絡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一種是電子商場,它是由許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者集中在一個網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個網站購買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站經營者同時又是商店經營者,而後一種情況中網站經營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中介。



網上購物在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顯示出較強的發展勢頭,它在推動國家經濟增長方面可以說又是一支嶄新的力量。舉例來說,gfk最近一份針對德國網上購物者的調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國的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53億歐元。gfk預計,2004年全年,德國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110億歐元之多。相比之下,在我國網上購物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sars開辟了中國網上購物的新紀元。面對非典的襲擊,多數人被困在屋內,而要想不出門就買到自己所需的東西只能依賴網絡,許多防范意識很強的人也試著網上購物。至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網上訂貨、送貨上門”的方便,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接受網上購物。cnnic在其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熱點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我國有17.9%的網民在半年內有過網絡購物經歷,在浏覽過購物網站的網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內有過網絡購物經歷,有過網絡購物經歷的被訪者中有超過90%的人今後會繼續進行網絡購物;有63.7%沒有購物經歷的網民表示今後會嘗試網絡購物。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網上購物市場有巨大的潛力。



網上購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訂貨不受時間的限制;

第二,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第三,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

第三,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第四,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綜上可以看出,網上購物突破了傳統商務的障礙,無論對消費者、企業還是市場都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新經濟時期無疑是達到“多贏”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國現階段網上購物存在的八大問題



我們在看到網上購物優點的同時更要認清它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便盡早地找到解決方案以促進網上購物的良性發展。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狀況的評價是“痛並快樂著”,而這其中痛的指數要高於快樂指數。



記得“網絡法”的課上老師曾放過一個《經濟與法》欄目中報道的有關網上購物的案子,講述了某男幾次網上購物的經歷,結果是多數時候都不滿意,比如一次他買到的光盤與宣傳不符,而且還是質量很差的盜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錢淘到的書居然沒有標價,而且書上清楚地印著“贈品”兩字,他深感受騙,認為即使出得價錢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別的商品的贈品即非賣品濫竽充數的話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怒之下,他將網站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沒有律師願意為他代理,因為訴訟標的太低了。是啊,這一元錢的官司表面上看實在是沒什麼爭訟的必要,可是從“一粒沙裡看世界”,從“一朵花裡看天堂”的邏輯中推理便可得從“一元錢裡看誠信”。當然,網上誠信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基於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網上交易的誠信機制。



像上面這種通過網上購物令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表明現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其利益並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作為弱者一方,消費者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系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范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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